(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宇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赵宇。被执行人李峰。本院在执行赵宇与被执行人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峰在本院尚有其他执行案件,暂时无能力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执行员 乔 勇执行员 徐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