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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宇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赵宇。被执行人李峰。本院在执行赵宇与被执行人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峰在本院尚有其他执行案件,暂时无能力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执行员  乔 勇执行员  徐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