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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6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文盲。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业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