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6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文盲。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业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