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栋伟与贾建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栋伟,贾建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初650号原告陈栋伟,农民,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张国荣,涉县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建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栋伟与被告贾建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栋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栋伟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世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