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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栋伟与贾建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栋伟,贾建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初650号原告陈栋伟,农民,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张国荣,涉县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建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栋伟与被告贾建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栋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栋伟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世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