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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宝连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连,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连,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周伟,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连与被执行人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周伟在本案立案前已经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楼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龚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