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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宝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62号原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70号软件园唐乐阁D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国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金,男,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安塞县王窑乡高沟口行政村庙湾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理,系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志斌审 判 员  赵海红人民陪审员  李亚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殷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