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向省龙、舟山市普陀区长久铸造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省龙,舟山市普陀区长久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向省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长久铸造厂,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蚂蚁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纪儿。申请执行人向省龙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长久铸造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舟普桃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5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春伟人民陪审员 孙海平人民陪审员 干志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启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