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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蔡锦云与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锦云,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第138号原告:蔡锦云,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孙维民,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蔡锦云丈夫。被告: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2334168-5。法定代表人:宁宗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蔡锦云与被告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