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华彤钢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华彤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淑玲。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华彤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勤。申请执行人烟台华顺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华彤钢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