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禚从怀与禚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从怀,禚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9民初第803号原告:禚从怀。委托代理人:周洪爱。被告:禚保卫。原告禚从怀诉被告禚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玉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禚从怀委托代理人周洪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禚保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禚从怀诉称,1999年正月初十,被告借我现金1500元,写书面借条,按月息一分五厘,壹年利息先付清。被告至今本息未付,我多次追要被告一拖再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元及利息。被告禚保卫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25日(正月初十),被告禚保卫向原告禚从怀借款1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天借现钱1500元壹仟伍佰正,利息按每月息1分5厘,壹年利息先付清禚保卫农历1999年正月初十”,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时被告已先向原告付清一年利息27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未予返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5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禚保卫向原告禚从怀借款1500元,按照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被告禚保卫应返还借款123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禚保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禚保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禚从怀借款123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9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1分5厘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禚保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