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313号原告徐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周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112.00元。代理审判员 梁 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