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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秀芝与刘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芝,刘德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122民初67号原告:陈秀芝,女,195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刘德才,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芝与被告刘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陈秀芝提供的被告刘德才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时,邮件被退回。本院告知原告陈秀芝后,陈秀芝依然未能提供刘德才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陈秀芝不能提供被告刘德才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无法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陈秀芝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秀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依法退给原告陈秀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路国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