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汤小卫与淮安市尧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小卫,淮安市尧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财保4号申请人汤小卫。被申请人淮安市尧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广州路8号528室。法定代表人葛卫平。申请人汤小卫为避免被申请人淮安市尧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财产转移,不利索赔,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尧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5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汤小卫为防止被申请人淮安市尧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尧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汤小卫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霄附:财产��索被申请人淮安市尧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清河区七星生态商务会所6号岛3号楼101室房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