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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叶改云与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改云,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常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4民初200号原告叶改云,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斯庆巴特尔,男,1966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斯庆格日乐,女,1943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常松,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叶改云诉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晓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改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常松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改云诉称,2013年7月18日,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向我借款40000元,由被告常松担保,约定月利率4%,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要求被告常松承担担保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常松未作答辩。原告叶改云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各一份,拟证明2013年7月18日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向原告叶改云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4%、借款期限至2015年9月18日,被告常松进行担保的事实存在。两份合同中均有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常松的签名和捺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常松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向原告叶改云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4%,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被告常松进行担保。后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陆续偿还部分利息。现原告叶改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要求被告常松承担担保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向原告叶改云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负有向原告叶改云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叶改云要求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就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常松作为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捺印,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改云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被告常松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斯庆巴特尔、斯庆格日乐、常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娜 拉法条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