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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海侠与白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侠,白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侠,女,出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14号伟宝粤小区*****号,身份证号6104021964********。被执行人白岩,男,出生于1984年8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大道阳光上东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6103221984********。王海侠与白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白岩没有完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权利人王海侠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49元(包含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以被申请人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03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审 判 长 张 晶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