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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全场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全场,李国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负责人:刘昱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鑫,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辉。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李国辉驾驶冀B×××××号小型客车沿曹妃甸区唐海镇裕华街由西向东行驶时,溅起路面上的石子,造成同方向行驶的原告李全场驾驶的冀B×××××号轿车前挡风玻璃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国辉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勘查现场并进行拍照。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并未到事故现场,其根据原告与李国辉的陈述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原告李全场的合理损失为,车辆损失费5477元,公估费200元,共计5677元。被告李国辉驾驶的冀B×××××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总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2月16日0时起至2016年2月15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国辉驾驶车辆溅起的石子将原告李全场的车辆前挡风玻璃损坏,被告保险公司当时派人到现场勘查、拍照,双方陈述能够证实此次事故的发生。原告李全场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被告李国辉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李国辉驾驶的冀B×××××号小型客车的承保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未到现场勘查,仅凭原告李全场和被告李国辉的陈述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缺乏客观性,对其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车辆损失数额本院采纳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的鉴定数额。原告诉请的公估费属于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全场诉请的损失均为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全场5677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国辉负担,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判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司多次向双方要求提供交警队事故认定书,双方均无法提供,而一审中原审原告提供的交警队事故认定来源不明,不仅没有任何报案记录、勘验记录、询问笔录等案卷信息,而且没有交警办案号,明显违背常理,而且经核实,一审法院也对该份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份事故认定书明显系原审原告伪造。案件发生当天,我司工作人员虽赶往事故现场,但双方已经将车辆驶离现场,根本无法核实案件经过、现场痕迹基本事实。而双方辩称事故是李国辉驾驶冀B×××××号机动车正常行驶时溅起路面石子,造成同方向行驶的李全场驾驶的冀B×××××号机动车挡风玻璃受损,受损部位系贴近发动机盖的挡风玻璃底部,受损程度较重,从常识判断,如此大的力度一般为高速会车撞击或高空掉落砸击,而在日常城区繁华道路慢行即使溅起石子,由地面弹至空中直线飞行轨迹也无法撞击到车辆该部位,如果下落撞到该处力度明显不足。综上,请求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主张事故不具有真实性,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李全场、李国辉双方的陈述,上诉人保险公司人员派人到现场勘查、拍照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万启代理审判员  邹辉平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