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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集团)绥芬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绥芬河市锦鸿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外运(集团)绥芬河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绥芬河市锦鸿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90号原告中国外运(集团)绥芬河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徐立江,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波,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外运(集团)绥芬河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负责人张彦文,行长。委托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芬河市锦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周建军,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外运(集团)绥芬河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绥芬河市锦鸿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中国外运(集团)绥芬河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纠纷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外运(集团)绥芬河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外运(集团)绥芬河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3元,减半收取2391.50元,由原告中国外运(集团)绥芬河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家 宝人民陪审员 潘志强、人民陪审员 鲁 金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范 欢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