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2016)皖0403执501号田家庵区鑫卓缘酒店:你(单位)与田家庵区刘磊清真牛肉店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3733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 此 通 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经办人:审批人:杜晓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皖0403执501号田家庵区鑫卓缘酒店:你(单位)与田家庵区刘磊清真牛肉店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3733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O一六年四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