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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358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水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