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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592号原告郭某某,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