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592号原告郭某某,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