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朴信玉诉被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信玉,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0号原告:朴信玉,女,朝鲜族,户籍地为图们市月宫街。被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北山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信玉与被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朴信玉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信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信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交。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荣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