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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戈新生与赵玉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新生,赵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戈新生,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生,农民,现住吉林市。被执行人赵玉江,男,汉族,1970年3月5日生,农民,现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戈新生与被执行人赵玉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3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被执行人尾欠款411800元(扣除和解协议前自行给付的5万元)由被执行人用吉林市江北的楼房抵顶,具体抵顶的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执行受理费105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季振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