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崔波等与王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波,张艳婷,郭龙,王滨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波,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海平,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博文,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婷,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刘海平,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博文,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龙,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刘海平,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博文,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滨,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洋,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波、张艳婷、郭龙因与被上诉人王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波、张艳婷、郭龙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刘海平、姜博文,被上诉人王滨的委托代理人田大原、吴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波、张艳婷、郭龙在原审诉称:崔波、张艳婷、郭龙与王滨系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所占股权比例分别为王滨占38%、郭龙占24%、崔波占19%、张艳婷占19%。2011年12月28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王滨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王滨任职期满后,一直没有重新组织换届选举。2015年5月21日,郭龙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公司各位股东于6月2日召开临时股东会,换届选举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并于5月22日派专人将会议通知送至王滨办公处,由其员工韩某某签收转交。2015年6月2日股东会议召开,崔波、张艳婷、郭龙出席会议,王滨未出席,出息会议的股东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一致选举崔波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并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字。并于当日将股东会议决议、免职令、任职信等相关文件送达王滨,但王滨拒绝在回执上签字。事后并拒绝交还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原告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但王滨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拒绝返还公司公章、证照。综上,崔波、张艳婷、郭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崔波、张艳婷、郭龙的诉讼请求,维护崔波、张艳婷、郭龙的合法权益。王滨辩称: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王滨从未接到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司没有董事会,只有王滨是执行董事,召开股东会需王滨主持召开。2013年,崔波、张艳婷、郭龙向公司提出辞职,四位股东对公司解散达成一致,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为确认事实,现王滨已立案,要求解散公司,故公章、执照应交给清算组,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由郭某某、孟某某各出资25万元设立了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并于同日制定了《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章程》。2011年12月28日,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席一致通过决议:1.企业法定代表人由郭某某变更为王滨(任职期限三年);2.监事由孟某某变更为张艳婷(任职期限三年);3.选举王滨为公司总经理;4.增加公司注册资金,由股东王滨新增加95万元,张艳婷新增加47.5万元,崔波新增加47.5万元,郭龙新增加60万元,注册资金由原来的5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现出资情况如下:股东王滨出资额114万元,占注册资金的38%,于2011年12月28日到位;张艳婷出资额57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9%,于2011年12月28日到位;崔波出资额57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9%,于2011年12月28日到位;郭龙出资额72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4%,于2011年12月28日到位;同时修改公司章程,本公司其他事项不变。2015年6月2日由郭龙提议召集和主持,在长春市前进大街晨光花园A座1004会议室召开了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议,股东王滨未出席会议,股东崔波、张艳婷、郭龙出席会议并通过决议事项如下:由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讨论决定,换届选举崔波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王滨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本公司其他事项不变。庭审中,王滨委托代理人确认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在王滨处。《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与本案有关的条款:“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四十五条: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的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原审法院认为:2015年6月2日,由郭龙提议召集和主持,崔波、张艳婷、郭龙出席,在长春市前进大街晨光花园A座1004会议室召开的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事项“选举崔波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王滨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违反了《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的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崔波出资比例19%、张艳婷出资比例19%、郭龙出资比例24%,三人出资比例占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份的6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属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的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崔波、张艳婷、郭龙出资比例合计62%,不足代表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故2015年6月2日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更换法定代表人决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决议无效。崔波、张艳婷、郭龙据此决议主张王滨向其返还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证照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无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崔波、张艳婷、郭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崔波、张艳婷、郭龙负担。原审法院宣判后,崔波、张艳婷、郭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法院认为“更换法定代表人属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的以上表决权通过”于法无据。变更法定代表人无须修改公司章程。2.原审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决议无效”于法无据。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决议方式、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滨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设监事一名。在崔波、张艳婷、郭龙提起诉讼之前,未以书面形式请求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崔波、张艳婷、郭龙作为吉林省瑞智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之性质为股东代表诉讼。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股东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需履行前置程序,即通过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中,崔波、张艳婷、郭龙等三人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之前,并未履行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故其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欠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崔波、张艳婷、郭龙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退还给上诉人崔波、张艳婷、郭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