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049号原告包某某。委托代理人田凤春,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甲。被告安某乙。被告安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