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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049号原告包某某。委托代理人田凤春,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甲。被告安某乙。被告安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