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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曹润才与刘振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润才,刘振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04号原告曹润才。被告刘振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润才与被告刘振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润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曹润才负担。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来 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