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曹润才与刘振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润才,刘振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04号原告曹润才。被告刘振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润才与被告刘振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润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曹润才负担。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来 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