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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华锋与被申请执行人宁江区大洼镇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华锋,宁江区大洼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恢30号(2016)吉0702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万华锋,男,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宁江区大洼镇人民政府。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华锋与被申请执行人宁江区大洼镇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7日作出(2002)宁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大洼镇人民政府偿付欠原告万华锋砖款人民币4.3万元,并支付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诉讼费1730元,速录工本费2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02年8月1日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7日作出(2002)宁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玉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