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70号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南路329-6号。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被告临汾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向阳西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戚峰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