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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马国祥与杨耀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祥,杨耀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899号原告马国祥。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无锡市滨湖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耀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祥与被告杨耀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05元(已由马国祥预交),由原告马国祥负担。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舟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