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执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孝春与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陆和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春,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陆和江,房曰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孝春,经商。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366号。法定代表人:陆和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和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房曰余,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孝春与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陆和江、房曰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依据本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0000元及利息,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天长市石梁镇十八集村潘营队(土地证号为天十八国用2007字第0**号,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天十八集2007字第069号、房地权天十八2007字第058号)土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长市石梁镇十八集村潘营队(土地证号为天十八国用2007字第0**号,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天十八集2007字第069号、房地权天十八2007字第058号)土地、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