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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湘潭市雨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华、王建新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湘潭市雨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华,王建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监1号原审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森安,行长。原审被告王建华。原审被告王建新。原审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王建华、王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了(2007)雨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发现该案法律适用错误,处理不当,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喻卫童审 判 员  杨祖剑审 判 员  陈璐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椰聪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