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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与伏革自、夏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伏革自,夏杰,刘海涛,李晓燕,张春梅,刘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0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0号、32号以及28号附1-5号。法定代表人:陆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敬,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志恒,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茜,女,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伏革自,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被告:夏杰,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被告:刘海涛,男,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李晓燕,女,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张春梅,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刘伟,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诉被告伏革自、夏杰、刘海涛、李晓燕、张春梅、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伏革自、夏杰、刘海涛、李晓燕、张春梅、刘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伏革自、夏杰、刘海涛、李晓燕、张春梅、刘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张敏琪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贺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