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22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鳝华与汪炎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鳝华,汪炎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22民初38号原告:杨鳝华。被告:汪炎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鳝华诉被告汪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以债务已自行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原告杨鳝华负担。审 判 员  刘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蒋思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