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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城与武汉胜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城,武汉胜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49号原告:陈城。被告:武汉胜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负责人:黄利萍,该店店长。委托代理人:柳余迪,该店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城与被告武汉胜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城以与被告武汉胜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少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