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542号原告曹某,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留早镇胡房村805号。身份证号:13068219880618786X。被告孙某,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留早镇西仝房村。身份证号:130682198607047829。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民审 判 员 孙占芳人民陪审员 李钊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