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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542号原告曹某,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留早镇胡房村805号。身份证号:13068219880618786X。被告孙某,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留早镇西仝房村。身份证号:130682198607047829。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民审 判 员  孙占芳人民陪审员  李钊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