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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陈亮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陈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10刑初5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原陈亮,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原陈亮危险驾驶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4日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原陈亮醉酒驾驶×××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居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酒精含量为205.3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原陈亮此前无犯罪记录。此次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原陈亮缴纳罚金10000元。被告人原陈亮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原陈亮的供述,被告人原陈亮户籍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原陈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35mg/100ml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此前无犯罪记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原陈亮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原陈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公安机关执行收监之日起计算。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收监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刑期期满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边晓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耿世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