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任久祥与哈斯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久祥,哈斯格日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908号原告任久祥,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哈斯格日勒,女,4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久祥与被告哈斯格日勒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久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哈斯格日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久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久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