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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任久祥与哈斯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久祥,哈斯格日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908号原告任久祥,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哈斯格日勒,女,4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久祥与被告哈斯格日勒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久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哈斯格日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久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久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