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文亮与张学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亮,张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342号原告李文亮。被告张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亮与被告张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亮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学生车牌号码为鲁Q×××××的大众帕萨特牌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学生车牌号码为鲁Qxxx**大众帕萨特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