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林永华与梁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华,梁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林永华,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59。被执行人:梁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416。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永华与被执行人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林永华据以申请执行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42民事判决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本院(2016)粤1202执11号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