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414号原告杜某某,男,193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人吴树娟,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胜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