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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楚俊峰与马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俊峰,马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251号申请人楚俊峰,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正,女,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楚俊峰申请执行马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荥民二初字第1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正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北丰乐路东5号楼18层1804号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