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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娇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娇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164号原告:李娇娇,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嵇德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负责人:吕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娇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娇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娇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李娇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