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曾水平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10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杨金明,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秀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害人丁某来到张鹏(另案处理)所经营的位于龙岗区清辉路88-7号百年丽人美容院,咨询打瘦脸针,张鹏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曾某,被告人曾某同意以人民币6000元将两支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销售给丁某并帮其注射,所得利润和张鹏五五分成。被害人丁某交了定金人民币500元给张鹏。2015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按事先约定到该美容院内,准备给被害人丁某注射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其随身携带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MEDITOXIN”A型肉毒素各两瓶亦被查扣。当晚,公安机关将二人释放。经鉴定,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系假药。2015年11月底,被告人曾某通过微信购买了注射用A型肉毒素、玻尿酸、BOTOX等,在其所经营的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丽莎花都真美纹绣馆进行销售。2015年12月3日,派出所民警对该真美纹绣馆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曾某抓获,并当场查获6盒注射用A型肉毒素、13盒玻尿酸、18瓶BOTOX、2个已用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空盒子、20支无菌注射器。经鉴定,注射用A型肉毒素系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未实际销售涉案的假药,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永 国书记员 龙浩(兼)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