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乾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06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胡顺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湖北乾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2号。法定代表人肖成。2015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湖北乾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夷人社监理(2015)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8月5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决定拒不执行。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湖北乾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职工工资145137.4元、申报缴纳社会保险保费56118.4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5日对被申请人湖北乾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夷人社监理(2015)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4月1日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认定被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湖北乾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支付职工工资145137.4元、申报缴纳社会保险保费56118.4元行政处理决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红星审 判 员 吕新社代理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韩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