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财保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培雪与武芳磊、胡继元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培雪,武芳磊,胡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72号之一申请人王培雪。被申请人武芳磊。被申请人胡继元,成年。申请人王培雪与被申请人武芳磊、胡继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胡继元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芳磊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