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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财保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培雪与武芳磊、胡继元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培雪,武芳磊,胡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72号之一申请人王培雪。被申请人武芳磊。被申请人胡继元,成年。申请人王培雪与被申请人武芳磊、胡继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胡继元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芳磊驾驶的鲁L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