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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云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云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909号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秀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梦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云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云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