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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欧二杏与被告王圳星、曾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二杏,王圳星,曾祥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703号原告欧二杏,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曦,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进行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调解协议,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程超,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进行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调解协议,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王圳星,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曾祥辉(曾用名曾林树),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二杏与被告王圳星、曾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二杏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二杏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二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欧二杏承担。审 判 长  刘祥宇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龙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