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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上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李增霞与淅川县商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淅川县绿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霞,淅川县商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淅川县绿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上集镇锦晟苑商务酒店,范中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李增霞,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28日。委托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淅川县商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中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淅川县绿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中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淅川县上集镇锦晟苑商务酒店。负责人:许吉敏,该酒店经理。被告:范中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霞与淅川县商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淅川县绿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淅川县上集镇锦晟苑商务酒店、被告范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增霞负担。审 判 长  杨万荣代理审判员  熊昭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通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