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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胜茂与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茂,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句行初字第51号原告张胜茂。委托代理人陈方明,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大金,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百灵,系该管委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桂生,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茂与被告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强制措施违法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胜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茂负担。审 判 长  洪 军审 判 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桂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