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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9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海京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阳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京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欧阳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320号原告上海京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号楼东部604-A52室。法定代表人王丰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军,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京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京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剑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馥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