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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谢登华与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登华,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谢登华,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邱文,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职工,住洪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邱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文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0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邱祖华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锡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