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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宁玉峰与邓州市白牛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玉峰,邓州市白牛镇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530号原告:宁玉峰,男,生于1977年11月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侯俊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511803903。被告:邓州市白牛镇政府,法人代表:邓光阁,任白牛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玉峰与被告白牛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玉峰负担。审 判 长  武圣乾代理审判员  郑金峰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詹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